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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6號自2002年11月15日起生效,經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室會議批準。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和銷售。本辦法不適用于民用爆炸物、放射性物質、核能物質和城市燃氣的經營。本辦法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2006〕3)《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貿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發布的《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類
(1)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分為A,B兩種。
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甲類經營許可證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成品油經營許可證納入甲類經營許可證管理;
除劇毒化學品外,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B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2)甲類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頒發;乙類經營許可證由地方、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頒發
(3)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地方、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當地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辦理《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如下: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符合國家標準(GB50016)根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條例》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建筑物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營業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于營業場所的有關規定。
(2)經營條件和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通過考核;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的生產管理制度;
(5)本單位有事故應急救援計劃。經營單位租用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場所的所有人共同制定事故應急救援計劃;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講述什么是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1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6號自2002年11月15日起生效,經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室會議批準。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和銷售。本辦法不適用于民用爆炸物、放射性物質、核能物質和城市燃氣的經營。本辦法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2006〕3)《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貿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發布的《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類
(1)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分為A,B兩種。
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甲類經營許可證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成品油經營許可證納入甲類經營許可證管理;
除劇毒化學品外,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B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2)甲類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頒發;乙類經營許可證由地方、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頒發
(3)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地方、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當地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符合國家標準(GB50016)根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條例》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建筑物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營業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于營業場所的有關規定。
(2)經營條件和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通過考核;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的生產管理制度;
(5)本單位有事故應急救援計劃。經營單位租用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場所的所有人共同制定事故應急救援計劃;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