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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成品油危險品許可證需要重新辦理的情況及相應的依據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3-01-16??
根據《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第十七條規定“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并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怎么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1. 無倉儲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經營場所的;
2. 有倉儲設施的企業變更倉儲場所的;
3.倉儲經營企業異地重建的;
4. 運作模式已經改變;
5. 許可范圍發生變化。
企業增加或者減少經營品種,導致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其生產安全風險將發生重大變化,必須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告程序進行修訂、審查、備案、重新備案。因此,因經營品種增減而“重新申領”營業執照的單位,即使地址沒有變化,也不允許查閱原應急預案和備案材料,需要重新備案和相應的應急預案備案。
申請無倉儲類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變更經營場所(含注冊地址)的,未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按有關辦法執行: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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