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洜I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您現在的位置:主頁 > 無倉儲?;吩S可證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事項
更新時間:2024-10-17 14:35 ???? 發布時間:2022-10-0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登記,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和信息支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以下簡稱注冊企業)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管理。
第三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認證、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國家危險化學品登記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注冊機構第二章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擔國家危險化學品登記和技術管理的具體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或者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審查國家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頒發和管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三)負責管理和維護國家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和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動態統計分析;
(四)負責國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電話的管理和維護,并提供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化學品風險評估,對未分類化學品進行統一危險分類;
(六)對國家登記辦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培訓工作;
(七)定期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登記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危險化學品登記;
(二)審查登記企業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和內容一致性;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統計分析;
(四)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協助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培訓,指導登記企業實施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八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機構)應當具有化學、化學、安全工程等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學歷,經過統一的業務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書后方可工作。
第九條登記機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登記人員;
(二)有嚴格的責任制、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數據庫維護制度;
(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