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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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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4-10-17 14:35 ???? 發布時間:2022-10-09??
第三章注冊時間、內容和程序
第十條新建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進口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十一條進口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同一企業,應當按照生產企業的規定進行登記,但應當提交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資料。
進口企業從不同廠家進口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第一次進口廠家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但應當提交其他廠家的危險化學品相關信息。
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多次進口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只注冊一次。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
(1)分類和標簽信息,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類別、象形圖、警說明等分類和標簽信息;
(2)物理化學性質,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外觀和性質、溶解性、熔點、沸點、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溫度、分解溫度等化學性質;
(3)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產品的合法用途、禁止或限制用途等;
(4)危險特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環境危害和毒理學特征;
(5)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運輸條件、倉庫條件、安全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溫裝卸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員保護措施、現場危害控制措施等。
(6)危險情況的應急措施包括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燒傷等化學事故的應急處理方法。在生產、使用、儲存和運輸過程中。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企業通過登記制度提出申請;
(2)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登記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制度通知登記企業辦理登記手續;
(3)登記企業收到登記機關的通知后,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在登記系統中如實填寫登記內容,并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紙質登記材料;
(4)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逐項審查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登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制度通知登記企業,說明原因;
(5)登記中心應當自收到登記辦公室提交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通知登記辦公室,登記企業并說明原因。
前款規定的期限不計入登記企業修改登記材料和整改問題所需的時間。
第十四條企業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兩份;
(2)生產企業營業執照、進口企業外貿經營者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灣、香港、澳門華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3)及其生產,進口危險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各一份;
(四)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托書復印件一份,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5)危險化學品登記標準(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提供標準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