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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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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相關處理規定
更新時間:2024-10-17 14:35 ???? 發布時間:2022-10-18??
制定本辦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從事經營活動。如果你被發現無證經營怎么辦?
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涉及人類健康、公共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經營活動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進行登記,并發給營業執照。
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應當取得的批準文件,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從事經營活動;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無證經營活動;
(三)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無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
(四)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或者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五)超出批準登記經營范圍或者未經許可從事必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
公安、土地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等審批部門,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審批部門)也按照法律法規的職責,對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