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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定義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8 ???? 發布時間:2021-09-28??
危險化學品定義:具有毒性、腐蝕、爆炸、燃燒、助燃、對人體、設施、環境有害的劇毒化學品等。確定原則:按照國家化學品分類和標簽標準,按下列危險和危險特性分類確定危險化學品品種:
1.身體有害。
2.危及健康。
3.環境受到損害。
劇毒化學品定義及判定范圍。
定義:具有嚴重急性毒性危險的化學品,包括人工合成化學品、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以及具有急性毒性易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化學品。
注:危險貨物可以由企業先注冊公司,然后辦理?;吩S可證,需要提供實際的場地,場地必須符合危化品審核部的要求,其中四人接受過政府體系的培訓和通過!
登記危險貨物公司時應注意:
企業需提供各自經營的危險品名稱,經核實后,將與企業多次核對,確認是否存在錯誤或補足,待培訓證明和企業營業執照出來再檢查,無誤后上報。最終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確定經營名稱,遇到企業經營品種較多的,標注最重要的品種,不要遺漏。這個過程需要更長的時間和更緊密的合作。
怎樣辦理危險品企業?
一、初次申請。
1.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2.增加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到期后,發證機關注銷。
二、延期申請。
有效期期滿后,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業務的企業,應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營業企業如有變更,應辦理延期手續,應與延期同時完成,無需另行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