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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如何辦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8 ???? 發布時間:2021-10-15??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什么?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五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在以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中,無需取得執照: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
(二)港口經營者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在港口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業務的;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哪里辦理?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55條規定,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對國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監督本地區營業執照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負責指導。
市公安機關(發證機關)負責辦理下列企業的營業執照,頒發:
I.經營高毒性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經營汽油加氣站的企業;
(四)專業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務的企業;
(五)中央企業所屬省、區的市公司(分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六)有儲存設施經營非高毒性化學品、爆炸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發證機關(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營業執照的頒發工作;縣級發證機關未設立的,縣級發證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