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洜I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不帶儲存經營)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8 ???? 發布時間:2021-11-16??
第一條
為了落實許可分離全覆蓋的改革部署,深化在緊急管理領域的配送服務改革,優化經營環境,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帶儲存,浙江省進一步深化許可證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浙江省政府發[2020]18號)。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在省政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基礎上,發布了浙江省政府發〔2020〕20號文件。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無倉儲經營模式延期申請批發(經營范圍涉及易制毒)、易制毒、劇毒化學品等特殊類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和經營許可證,適用于批發無倉儲經營模式(經營范圍涉及易制毒)、劇毒化學品等特殊類別化學品。
第三條
申請者選擇通過告知承諾方式獲得行政許可的,負責審批的緊急管理部門一次性告知其許可條件和要求,有關材料以及在規定時間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符合法定條件和能力的要求,可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有關材料,由應急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以下情況: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有關條款;
(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要求;
(三)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和材料和補充材料;
如果申請者的承諾內容不真實,或者承諾內容不真實,將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如果申請者希望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承諾:
(一)有關資料填寫真實、準確;
?、嫠幸阎ぞo急管理機構通知的情況;
(三)能夠滿足緊急管理部門通知的條件和要求,提交應急管理部門通知的有關材料,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其他有關材料;
(四)未依法及時取得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其他相關材料,未達到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五)嚴格按照獲得許可的經營范圍和方式開展業務活動,不得存放危險化學品;主要負責人等人員通訊暢通,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六)如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或承諾內容嚴重失實的,按照預留通信方式無法聯系而引發相應法律責任;
以上承諾均為申請人之本意。